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 维护好所有者权益

本刊编委 范振林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是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的重要工具和有效抓手,其基本要求是所有者或代理履职主体在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利用、收益、储备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有效保护、防止侵害、损害索赔等责任,主动建立资产损害的发现、核实、追偿和报告机制。

当前,我国在推进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方面已取得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缺乏“财产权利意识”和“所有者意识”,在损害发现、监测、线索梳理和调查取证等关键环节缺少技术手段,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资产损害价值鉴定、索赔磋商、修复验收等环节缺乏相关核算方法和标准支撑,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有待建立等。因此,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需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为主要目标,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为基本定位,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齐抓共管、健全规范、运行有效和多元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着力抓好以下几点。

夯实理论基础。理清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法律逻辑,界定其内涵和外延,明晰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与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互关系,厘定各自的目标任务、实现路径与制度架构。

建立管护机制。主要包括对自然资源资产损害事件的线索梳理、及时发现制止。要充分发挥执法督查部门日常执法作用,也可以依托遥感卫星等对特定区域的定期监测来获得线索信息。树立履职主体的“所有者”“主人翁”意识,严明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赔偿责任制度,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对于已造成资产损害的各类线索,要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加以制止,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害范围和加深损害程度。

健全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调查核实、鉴定核算、索赔及报告等环节。调查核实环节可以借助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也可以根据执法督查部门的调查报告、评估意见等,锁定损害证据,明确案件类型和适用情形,并建立完善各部门衔接合作机制,构建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发布制度。鉴定核算环节要逐步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办法、专业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体系,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工作流程和指引,规范线索排查、定期巡查、调查取证、鉴定核算、行政处罚、磋商诉讼、修复验收、案件结案等工作,持续加强能力建设和行业管理。索赔环节除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外,还包括磋商、诉讼、修复验收等内容,应借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磋商机制,由所有权人或代理履职主体开展索赔追偿工作。报告环节由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采取专项报告、定期报告或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等多种形式向上一级的所有权代理主体履行报告责任,以此发挥社会参与和全民监督作用。

强化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支撑。利用卫星遥感、自动监控、无人机、随手拍等技术,充分发挥其快速发现及对比优势,建立服务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技术和监测体系。明确赔偿标准,加强赔偿资金的规范管理,探索社会化、多元化资金分担机制。加强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鉴定核算标准、损害后修复效果评估及验收标准等的制定,形成统一的、可操作的管理和技术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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